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29
要旨
來信提及該書籍係由您祖父任職於臺灣銀行時,因職務所需而著的翻譯著作,並由臺灣銀行於民國55年發行,依當時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民國53年版本):「著作物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30年」。後續我國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來信提及該書籍係由您祖父任職於臺灣銀行時,因職務所需而著的翻譯著作,並由臺灣銀行於民國55年發行,依當時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民國53年版本):「著作物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30年」。後續我國著作權法歷經多次修正,無論臺灣銀行有無辦理該書籍之註冊,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公開發表」後50年,故該書籍已於105年12月31日存續期間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