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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21b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後,著作即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後,著作即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

二、有關您欲架設付費網站,將著作人及翻譯者皆已逝世超過50年之著作上傳網站供民眾付費訂閱一事,由於依上開規定,如所欲利用著作之原著及翻譯內容均已因著作財產權消滅而成為公共財產,自得將其內容上傳網路,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須注意仍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三、至於如果您上傳的是其他出版社近年另外發行著作財產權已屆滿之書籍,雖然著作內容已成為公共財您得逕行利用,惟若出版社有另行設計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封面或插圖,且各該圖像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則您在上傳網路前,仍應另行取得各該書籍封面或插圖的著作財產權人(例如出版社)之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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