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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20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一、 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之需求,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

令函要旨

一、 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之需求,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符合前述要件之規定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不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合先敘明。

二、 所詢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例如兒童營隊活動、法會),未對參與者收費,惟參與者自願性捐款予該宗教團體,有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如該宗教活動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參與者收費、非經常性舉辦的特定活動(即並非固定每周、每月或每季舉辦),則可以在該宗教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至於參與者捐款部分,如其係自願性及未強制捐款,顯與費用有別,則似可符合上述「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要件;惟如有強制參與者捐款,恐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則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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