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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19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來信所述「氣球狗造型模型」的圖案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依據該氣球造型模型之圖案內容來繪製圖案,並以該圖案申請商標,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

令函要旨

來信所述「氣球狗造型模型」的圖案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依據該氣球造型模型之圖案內容來繪製圖案,並以該圖案申請商標,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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