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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18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一、商店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Spotify、YouTube之音樂,或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播放廣播節目,縱使喇叭是擺放在吧台區內而未拉線至客座區,仍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

令函要旨

一、商店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Spotify、YouTube之音樂,或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播放廣播節目,縱使喇叭是擺放在吧台區內而未拉線至客座區,仍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播放。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二、惟利用之情形,如屬於單純打開收音機接收來自傳統廣播電台所即時播放之節目,未再藉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廣播節目者,屬於單純開機,則無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不生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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