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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15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所詢貴單位邀請專家學者撰寫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之書籍及電影之簡介及延伸性別觀點之心得文章,並將該文章集結出版,發送至各機關及學校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貴單位邀請專家學者撰寫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之書籍及電影之簡介及延伸性別觀點之心得文章,並將該文章集結出版,發送至各機關及學校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因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並不及於其所表達之「觀念、思想、原理」(本法第10條之1),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三,撰寫人如係將相關書籍或電影經自己之理解及思考後,以自己的表達方式重新闡釋並撰寫成文章(包括提及故事核心、伏筆或結局等),因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並不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問題二有關心得文章之部分內容引用書籍及電影作品之內容,是否屬於本法第52條規定之「合理範圍內」?若該等引用內容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且在合理範圍內,並依本法第64條註明出處,則上述之重製行為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須另行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至「合理範圍」並無固定之比例限制,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合理範圍」4款判斷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判斷之。

三、所詢問題四,貴單位得否於出版書籍時,加註相關警語以確保若有侵權事宜,由撰寫人負賠償責任,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部分一節,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行使民、刑事責任追訴,係由著作財產權人決定,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至於貴單位是否加註警語,本局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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