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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13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一、使用者於PTT正版論壇(簡稱PTT)上發表的文章,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

令函要旨

一、使用者於PTT正版論壇(簡稱PTT)上發表的文章,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有網友擅自將您原於PTT上發表後再自行刪除之文章,自外部非法備份網站找到此篇文章進行截圖,並將該截圖再次公開於PTT上傳播於非特定人士,已涉及文章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又因未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已涉及侵害您的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您可針對網友行為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告(專線:0800-016-597)。

三、又由於PTT正版論壇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9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中之「資訊儲存服務業者」,且非前述「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因此您得請求PTT下架被網友非法上傳的文章截圖,PTT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於符合通知/取下之規定下,得主張免除共同侵權責任;如PTT拒絕下架,恐須負擔共同侵權責任,補充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個案文章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網友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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