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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630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均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述欲購買數本單字書籍,並將書中的單字表、索引整理製成電子檔傳送友人或設定成公開文件供他人任意讀取下載等行為,由於各種語文的單字、索引或因不具原創性而非屬著作,或屬於通用名詞、數字等,依前開說明,均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不會涉及著作利用問題。惟若您製作之電子檔,另行收錄各該書籍中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內容(例如:文法解說等),則仍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向該著作現有之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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