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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613c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問題(二)未經同意於網站使用原廠LOGO販售商品一節,該商品LOGO由英文字母拼成廠牌名稱的部分,因姓名或名稱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的短句、標語,而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使用該文字不涉及著作權侵害的問題;至於商品LOGO圖案…

令函要旨

有關問題(二)未經同意於網站使用原廠LOGO販售商品一節,該商品LOGO由英文字母拼成廠牌名稱的部分,因姓名或名稱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的短句、標語,而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使用該文字不涉及著作權侵害的問題;至於商品LOGO圖案的部分,圖案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其放到拍賣網站等平台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應取得該商品LOGO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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