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613b
要旨
一、 透過無線天線接收無線電視頻道訊號,或利用YouTube、四季線上等APP接收衛星電視頻道訊號,將其編碼成網路訊號後,透過電視機上盒提供予客戶觀看,都會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
令函要旨
一、 透過無線天線接收無線電視頻道訊號,或利用YouTube、四季線上等APP接收衛星電視頻道訊號,將其編碼成網路訊號後,透過電視機上盒提供予客戶觀看,都會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 另依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受有利益,而提供民眾使用匯集侵權網址連結之電腦程式,視為侵害著作權,包括提供、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製造、輸入或銷售該等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因此,如您欲提供上述服務予客戶觀看電視頻道內容,建議您先確認所接收頻道訊號之來源是否合法,並應向該等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才是合法之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