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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10010580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臺北市立動物園拍攝影片之著作權疑義一案, 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臺北市立動物園拍攝影片之著作權疑義一案,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6月8日北市教終字第11130575572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 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至何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係屬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如是否在雇 用人的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費 所完成等),與工作時間或地點無必然關係,合先說明。

三、所詢系爭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一節,查系爭影片如由臺北 市立動物園同仁或志工依該園指示、企劃,利用該園之經費、 資源下所完成者,應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雙方如未有 以契約約定之情形者,原則上同仁或志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 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由該園隸屬之公法人(臺北市)享有 之(本法第11條第2項參照),而該園為該著作財產權之理者」或「代表者」,而雙方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反之, 如系爭影片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者,該影片之著作權(包 含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則為該同仁或志工享有,併予 敘明。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系爭影片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及其歸屬等情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 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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