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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610c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二、所詢問題一,「出借光碟給友人、家人」是否會觸犯本法第93條之刑事責任,請參考本局於111年1月27日回覆您電子郵件第三點之說明。至於何種情況會適用本法第91條侵害重製權、第91條之1侵害散布權之情形,請參考本局先前回覆您之內容(電子郵件1110124、電子郵件1110127b、電子郵件1110211)。

三、 所詢問題二,若係「贈與」光碟予家人,因家人非屬本法所規範之「公眾」範圍,該等行為不會涉及任何著作利用行為,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亦無須討論有無合乎合理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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