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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10010130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主旨:關於您來信詢問之著作權相關議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您來信詢問之著作權相關議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11年6月1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有關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著作之「引用」如何取得「授權」 及來信附件之個案註解是否符合一節:

(一)他人之文章、論文,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 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則為受著 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 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例如:第52條之「引用」) 以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亦即,如符合前揭合理使用規定之要件,縱未取得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尚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所謂「合 理使用」及「取得授權」係屬二事,先予說明。

(二)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 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所稱「引用」,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在合理範 圍內(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須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引 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 作部分加以區辨,方有適用空間,且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 明示出處。

(三)因此,如您引用他人文章、論文之行為符合上述本法第52 條之要件,尚無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此時「 明示出處」並無一定的格式限制,建議您可參考一般學術 專書、論文註明出處之方式;反之,如不符合上述之要件, 縱以註解之方式註明出處,仍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得引用。至於取得授權之方式,通常須洽著作財產 權人協商;另如果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的著作財 產權,可洽集管團體授權;至於授權契約,本局網站( www.tipo.gov.tw)備有授權契約範本可供參考(路徑:首 頁最下方>主題網站>著作權主題網>使用授權>契約範本>「 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前述本法第52條合 理使用規定之要件(包含是否有明示出處),如有爭議,仍應 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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