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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608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一、 所詢貴館為出版專書,欲收錄省訓團團刊所刊登之文章,如果文章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貴館能否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一節,依該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政府機關者),任何人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

令函要旨

一、 所詢貴館為出版專書,欲收錄省訓團團刊所刊登之文章,如果文章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貴館能否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一節,依該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政府機關者),任何人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著作,經檢視您來信所檢附之文章,其中「學員通訊」專欄之兩篇文章,係以省訓團學員個人名義公開發表,與前述要件不符,故貴館無法適用該條合理使用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能合法利用。

二、 承上,如貴館已盡一切努力,惟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前述文章之授權時,仍建議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之規定,向本局申請利用之許可授權,以合法取得授權利用;至貴館反映每一著作需繳納新臺幣5,000元之規費過高一節,該規費係依現行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規定辦理,且審查不明著作利用之程序相當繁雜,依法需踐行之調查事項頗多,歉難予以減免,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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