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606b
要旨
一、 將所下載之音樂於公眾場所播放,將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您自行更改手機內下載之音樂名稱,則與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無涉,至於是否違反刑法偽造文書乙節,因…
令函要旨
一、 將所下載之音樂於公眾場所播放,將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您自行更改手機內下載之音樂名稱,則與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無涉,至於是否違反刑法偽造文書乙節,因非屬本法的範疇,請逕洽其主管機關法務部詢問。
二、 另所詢使用光碟之相關問題,請參考本局先前回覆您之電郵內容(電子郵件1110124、電子郵件1110211)。如您仍有疑義,可至本局局網「解釋資料檢索」輸入關鍵字查詢,或可撥打本局著作權諮詢專線(02)2376-7182詢問,重複之問題本局後續將不再以電郵回復。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