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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526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由於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製程、概念、原理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來函所詢故事作品如僅係就相同概念(異形故事),以自己的方式另行表達、創作(不同的角色、情節等),則各自之創作只要符合「原創性」及…

令函要旨

由於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製程、概念、原理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來函所詢故事作品如僅係就相同概念(異形故事),以自己的方式另行表達、創作(不同的角色、情節等),則各自之創作只要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均可獨立享有著作權;至於二作品間是否為續作、系列作品之關係等,則非屬著作權法之範疇。故來函所詢出版合約中如何判斷係屬於續作或系列作品之一節,建議逕依民事契約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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