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524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利用網路串流傳輸國外演唱會之內容,係屬上述「公開傳輸」之行為,電影院業者(或活動主辦方)如欲將該等網…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利用網路串流傳輸國外演唱會之內容,係屬上述「公開傳輸」之行為,電影院業者(或活動主辦方)如欲將該等網路串流內容透過螢幕供公眾觀賞者,須先確定該等網路串流(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來源合法,即「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演唱會主辦方或實施串流之業者)已取得所利用之音樂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授權,即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惟將前述演唱會內容提供購票觀眾在電影院中同步觀看之行為,仍須注意該等營利行為是否有違反與網路串流平台或國外演唱會主辦方間之民事契約(在通常情形僅供訂戶在家中自行觀賞)?建議先釐清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後續侵權、違約情形之發生。
二、 至於國內應向何集管團體申請授權部分,我國目前有MUST、ACMA與TMCA三家音樂集管團體管理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權,ARCO與RPAT則有管理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權(RPAT僅管理公開播送之同步公開傳輸部分),未管理之部分仍須洽其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相關授權資訊可至本局官網參考(路徑:智慧局首頁 > 著作權主題網 > 「著作權授權管道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