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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520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有關燒錄光碟供他人使用之利用行為,是否涉及本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請參考本局於5月18日回覆您之電郵回覆內容,相關回覆請參考電子郵件1110124、電子郵件1110127b、電子郵件1110211。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有關燒錄光碟供他人使用之利用行為,是否涉及本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請參考本局於5月18日回覆您之電郵回覆內容,相關回覆請參考電子郵件1110124、電子郵件1110127b、電子郵件1110211。

二、所詢問題二,欲請他人將WORD、PDF的「產品啟動失效之視窗」提醒解除,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請參考本局於4月18日回覆您之電郵回覆內容(電子郵件1110418)。

三、所詢問題三,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可知,補習班老師「影印」課本作為上課教材,會涉及「重製」行為;後續補習班老師若將影印教材發給學生,另涉及「散布」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於學生將上開影印教材予以回收的行為,因未涉及任何著作利用行為,並不會侵害重製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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