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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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及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我國係…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及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我國係採「國內耗盡原則」之立法例,亦即一般所謂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制度上與專利法、商標法不同,故來信所提我國採「國際耗盡」,係屬誤解,合先敘明。
二、 又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公仔、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補充說明。
三、 因此,所詢購買玩具(如屬著作權商品)後可否自由買賣,分述如下:
(一)如您自「海外」輸入之玩具是真品且屬前述之著作權商品,除非符合本法第87條之1所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否則您將該輸入之玩具於國內販售,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將違反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而會有視為侵權之情形,須負擔民事責任,且輸入後,後續之銷售行為亦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如玩具為您自「國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則您即該物之所有權人,依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如轉賣販售),則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