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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518c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有關燒錄光碟供他人使用之利用行為,是否涉及本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請參考本局先前之電郵回覆內容(電子郵件1110124、電子郵件1110127b、電子郵件1110211)。另該利用行為得否依本法51條之…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有關燒錄光碟供他人使用之利用行為,是否涉及本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請參考本局先前之電郵回覆內容(電子郵件1110124、電子郵件1110127b、電子郵件1110211)。另該利用行為得否依本法51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若燒錄光碟僅作為「自己」或「家庭」之非營利用途,並無銷售或出租之意圖者,在「合理範圍」內,得以自己之設備重製該電腦軟體,可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否則仍應取得該電腦軟體之著作財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而所謂的「合理範圍」,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4款要件判斷。

二、所詢問題二,欲請他人將WORD、PDF的「產品啟動失效之視窗」提醒解除,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請參考本局先前之電郵回覆內容(電子郵件111041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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