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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503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一、 所詢將圖書館的CD自行轉檔為MP3,儲存於電腦,供自己聆聽的行為是否合法一節,由於CD中通常含有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將其轉檔成MP3格式,會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將圖書館的CD自行轉檔為MP3,儲存於電腦,供自己聆聽的行為是否合法一節,由於CD中通常含有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將其轉檔成MP3格式,會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規定之適用」,至於「合理範圍」,則需依同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予以判斷;如您係擁有正版CD音樂專輯,自行轉檔成MP3使用之行為,如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僅供自己和家庭使用,應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參照本局99年3月29日電子郵件990329a),惟依來信所述係借圖書館的CD,並非您自行所擁有,且如大量將圖書館的CD轉檔為MP3儲存,恐會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則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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