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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502b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足以表達作者之情感或思想,而非單純利用電腦或機器之功能或技術自動產生者,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保護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等,也就是說「方法、概念」不具獨占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合先說明。

依來信所述及檢附之說明影片,您使用Adobe Lightroom軟體進行對照片的色溫、色調等各項影像效果調整設定,以此創建「濾鏡」並產出XMP檔案,消費者在使用Adobe Lightroom軟體時如匯入該XMP檔案,即可將同樣的濾鏡效果套用至其他照片。據了解,該XMP檔案是由軟體自動記錄您調整影像效果的各項參數,其內容恐屬前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概念、方法」,且僅為系統透過自動運算方式所產生的結果,並無人類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投入,應未符合前述規定,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所詢他人未經您的同意公開販售該XMP檔案,與著作權問題無關。

至於您自行拍攝的示範影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並於創作完成時由您享有著作權,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著作之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併此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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