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29c
要旨
一、 貴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若是播放已錄有聲音之版本,則另涉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一、 貴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若是播放已錄有聲音之版本,則另涉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有關您所詢如何申請已故音樂家史擷詠創作之音樂授權一事,建議您可直接洽詢各家集管團體(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或是音樂家生前合作之唱片公司等管道,以協助您取得該樂曲之相關授權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