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29c

會議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 貴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若是播放已錄有聲音之版本,則另涉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一、 貴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若是播放已錄有聲音之版本,則另涉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有關您所詢如何申請已故音樂家史擷詠創作之音樂授權一事,建議您可直接洽詢各家集管團體(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或是音樂家生前合作之唱片公司等管道,以協助您取得該樂曲之相關授權資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10429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