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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27c

會議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來信所詢拍攝課本封面上傳個人社群網站一事,課本之封面設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等,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

令函要旨

來信所詢拍攝課本封面上傳個人社群網站一事,課本之封面設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等,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所詢拍攝課本封面上傳至個人社群網站之對象如已超過正常社交範圍,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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