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27b
要旨
所詢欲利用衛福部公告之法規教學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固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然如依來信所述以「超連結」網址之方式,置於公司內部教育訓練平台,讓公眾(員工)直接點選該網址…
令函要旨
所詢欲利用衛福部公告之法規教學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固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然如依來信所述以「超連結」網址之方式,置於公司內部教育訓練平台,讓公眾(員工)直接點選該網址至各影片之衛服部原始網頁上觀看內容,則不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故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