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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21

會議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一、來文所附網路上的梗圖,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來文所附網路上的梗圖,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二、所詢您是參考網路上的梗圖加以二創手繪,如果手繪完全重現原著作內容,仍屬「重製」的利用行為;若其間加入自身創意,修改他人著作而達另為創作程度,則涉及「改作」的利用行為,若將該等重製或改作的圖樣製成「貼圖」上傳於網路平台上,供消費者下載利用,會再涉及「公開傳輸」原著作的利用行為。上述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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