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60005220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主旨:關於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11年4月19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製程、概念、原理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先予敘明。

三、來信所詢民眾透過1999電話提出的「建議」及「改善問題」,是否屬於著作之範圍,仍須依前述說明判斷之。惟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建議或改善問題通常會屬「概念、方法」等思想 層次,恐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屬「概念」或「表達」,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111600052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