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15b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由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但有本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之情形,則可事前約定以非實際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若發生著作…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由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但有本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之情形,則可事前約定以非實際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若發生著作權歸屬之糾紛,一般多係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解決,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是否有違法、不當之公法爭議,性質究有不同。再者,因著作權本質屬於私權,目前並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定著作權歸屬之例,故政府機關與人民(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就著作權之歸屬爭議,應屬私權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