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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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任何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而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著作,著作人即享有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所規定之專屬權利,利用人欲加以利用,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
令函要旨
一、任何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而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著作,著作人即享有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所規定之專屬權利,利用人欲加以利用,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所詢問題1,將著作上傳至NFT交易平台,涉及該著作之「重製」行為(將著作儲存於交易平台之伺服器內),以及「公開傳輸」行為(透過網路使公眾接觸或瀏覽該著作)(參照本法第3條第1項第5、10款規定)。
(二)所詢問題2,由於NFT本身並非著作,而是其所連結著作之區塊鏈紀錄(作為真實性或所有權之證明),因此NFT買賣是否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散布,應視其所連結者究為著作之實體重製物或數位重製物,說明如下:
1、NFT連結實體重製物:如NFT買賣契約有約定實體重製物所有權隨同移轉,則涉及該著作之散布行為;反之,則不涉散布行為。
2、NFT連結數位重製物:據本局了解,NFT通常為限量發行,NFT移轉時,其連結之數位重製物仍儲存在同一交易平台或網站,不會產生新的數位重製物,故除了前述(一)上傳至交易平台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外,移轉NFT時似不涉及新的著作利用行為;惟若NFT移轉時會產生另一個新的數位重製物,則可能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
(三)所詢問題3,由於NFT發行時可附加連結著作之授權第三人利用契約,因此除發行和買賣時可能會涉及前述重製、公開傳輸或散布之授權外,應視是否授權後續之利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相應授權。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須取得何種授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