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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11

會議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一、 有關於欲出版書籍引述書籍或網路資料,並引用電子書之圖片一節,請您參考本局110年9月10日、9月17日回覆您之內容,另所詢問題1引用比例之問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合理範圍」的認定,仍須就個案利用情形,依本法第65條第2…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於欲出版書籍引述書籍或網路資料,並引用電子書之圖片一節,請您參考本局110年9月10日、9月17日回覆您之內容,另所詢問題1引用比例之問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合理範圍」的認定,仍須就個案利用情形,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予以判斷,法律並無規定一定之「引用比例」,究是否符合「引用」之規定,如遇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認定之,本局為行政機關,並無認定合理使用之權責。

二、 所詢問題2,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攝影或美術著作,若要將他人著作拿來使用,並出版書籍,會涉及「重製」及「散布」的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本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應取得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又南一書局並非一定為著作財產權人,建議您可逕洽出版社釐清。至於所詢問題3,若「引用」的方式符合本局先前答覆您之說明,即屬合理使用,仍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出處,惟並無一定的格式限制,建議您可參考一般出版書籍註明出處之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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