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08b
要旨
一、 3D模型之公仔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您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3D模型公仔之著作權,第三人如欲對該美術著作進行二次創作,可能涉及「重製」或「…
令函要旨
一、 3D模型之公仔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您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3D模型公仔之著作權,第三人如欲對該美術著作進行二次創作,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二、 次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您將上述3D模型公仔授權朋友利用,該授權範圍是否包括朋友轉授權第三人改作成2D模型一節,應視您與朋友的授權約定而定;如約定不明之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他人於二次創作之2D模型如與您創作之3D模型公仔有相似的問題,則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惟究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