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07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招標文件若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即屬於該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所稱「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招標文件若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即屬於該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所稱「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來信中提及「台北市政府的採購案電子領標規定,"廠商自本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節,經洽台北市政府瞭解,該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所訂定,其意旨為確保機關傳送之電子招標文件正確性,尚與著作權法無涉。如對該規定有疑義,建議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