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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329e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所詢「利用到不足30秒之歌曲是否需填寫於音樂紀錄表」,依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如您取得授權的對象是集管團體,利用人依法…

令函要旨

所詢「利用到不足30秒之歌曲是否需填寫於音樂紀錄表」,依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如您取得授權的對象是集管團體,利用人依法負有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原則上應將節目中所有利用到的歌曲(無論秒數長短),如實填寫於音樂紀錄表(使用清單)內,以作為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之依據;惟若集管團體授權契約內有針對「使用清單提供方式」另為約定,則從其約定,建議您逕洽集管團體釐清;至於若簽約取得授權的對象非屬集管團體者,針對您是否須提供使用清單及如何提供清單等問題,請逕與該著作財產權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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