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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329b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說明。

二、 所詢政府公開資訊經濟數據之表格,若僅係將金額、變化量、指數等數據資料予以羅列之報表,依前述說明,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不論您將前述經濟數據表格以截圖方式呈現、另行繪製表格微調相關格式使用相同數據資料或自行創作繪製表格引用數據資料,均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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