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329
要旨
一、所詢貴館為出版專書,所欲利用之照片、地圖、報導或圖檔,是否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33條、第34條規定,除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著作等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外,其餘著作原則…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館為出版專書,所欲利用之照片、地圖、報導或圖檔,是否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33條、第34條規定,除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著作等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外,其餘著作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
(一)所詢問題1、2、3、6之照片圖檔已公開發表後超過50年,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另所詢問題4、5、7、8、9、10、11地圖及報導之部分:
1. 如可確認係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即出版社、報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因已超過本法保護期間,為公共財。
2. 如非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無法確定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貴館仍應設法向著作財產權人及其繼承人取得授權。又典藏機構並非當然係著作財產權人,特予敘明。
二、貴館如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且著作可能尚在保護之期間內,致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之規定,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向本局申請利用之許可授權(每一著作需繳納新臺幣5,000元之規費),以合法取得授權利用。
三、詳細申請流程說明建議您可參考本局局網「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中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申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