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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222b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繪本之封面或大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因拍攝幼兒繪本之封面或大綱,上傳至非營利組織之粉絲專頁作介紹推廣用途,將涉及前揭著作之「重製…

令函要旨

繪本之封面或大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因拍攝幼兒繪本之封面或大綱,上傳至非營利組織之粉絲專頁作介紹推廣用途,將涉及前揭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縱使利用行為係為非營利目的或有註明出版訊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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