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214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詢欲於書籍及線上課程中,引用赴日旅遊時常見的廣播內容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欲於書籍及線上課程中,引用赴日旅遊時常見的廣播內容一事,說明如下:

1.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舉單純敘述列車行進方向或沿途停靠站點之廣播內容,依前開說明,似不具「原創性」、「創作性」而非屬著作,不受著權法保護,利用該等廣播內容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2.如廣播內容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例如介紹沿途風景或地理人文等具有創意之廣播內容,而非單純事實之描述),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說明如下:(1)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所詢廣播內容如屬WTO會員(例如日本)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2)復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並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102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