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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60001730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您函詢的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函詢的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11年2月8日(本局收件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有關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問題一,新聞如無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本局前以111年1月26日智著字第11160001140號函回復您之說明),將新聞翻譯成其他語文,該翻譯新聞則屬「衍生著作」(著作權法第6條參照),亦受著作權保護,若將該等新聞內容編著成書並加以發行,會涉及「重製」、「散布」(如出版發行)及「編輯」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均應取得原著作及翻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建議您逕洽自由時報詢問各篇剪報內容之著作權授權事宜。

(二)所詢問題二,如您要將生活中觀察、體會的案例編著成心理學書籍並予以發行,所撰寫之文章論述是您自行撰寫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該等文章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您即是該等文章及書籍之著作人並享有著作權,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將該等著作編著成書、予以發行。惟若您僅係將他人所撰寫之案例予以彙整、編輯成書,則涉及重製、散布及編輯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屬合法利用,否則有可能構成侵權,而要負侵權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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