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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10002720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您申請明信片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申請明信片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您111年2月8日(本局收文日)來文辦理。

二、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無須登記或註冊,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由於著作權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故您所拼貼之明信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或註冊。惟您若利用他人之圖畫、文字內容等進行拼貼,會涉及對他人著作之編輯、重製或改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需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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