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128
要旨
一、動畫電影或真人電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如欲利用(不論是整部影片、片段或截圖),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動畫電影或真人電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如欲利用(不論是整部影片、片段或截圖),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所詢擷取動畫電影及其真人版電影各2分鐘之片段作為實驗素材,探討觀眾之觀影感受差異,該實驗過程(對受試者播放影片部分)是否觸犯著作權法,說明如下:
(一) 影片來源部分,如有剪貼複製影片之情形,則涉及「重製」之行為;而播放影片部分,由於受試者屬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故不論受試者係集體觀影或個別觀影,皆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該等行為如前段說明,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
(二) 前揭「重製」及「公開上映」行為,是否有著作權法第65條之「概括合理使用」空間,須依該條第2項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所詢情形,係為非營利之實驗目的,如係利用電影之極少量片段,尚不致替代原電影之市場銷售或經濟利益,則可能有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空間,惟此仍須於利用時個案判斷。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情形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