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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60001140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您111年1月22日(本局收件日)本局來信辦理。

二、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經登記或註冊程序;若著作具有原創性與(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即屬受到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創作該著作之人即為著作人,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行使權利,無任何身分之限制。

(二)所詢您得否將剪報(新聞)資料編著成書,若您係單純將新聞紙本內容剪下並張貼於書籍內,僅供個人收藏之用,屬一般物權之行使,不涉著作的利用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將剪報編輯成書籍,而該本書籍將用於出版發行,則須依所利用之新聞內容性質分以下兩種情況,說明如下:

1.若剪輯之各篇新聞報導,皆屬本法第9條規定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該等新聞報導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故您若欲將該等新聞內容編著成書,自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2.若該等新聞報導內容已非單純傳達事實,另有添加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內容者(如:記者專訪特稿、專欄、社論、讀者投書等),依法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欲將該等新聞內容編著成書並加以發行,會涉及「重製」、「散布」及「編輯」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均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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