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119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均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先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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