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10001630號
要旨
主旨:貴會詢問就電視台公開播送之行為認定涉有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貴會詢問就電視台公開播送之行為認定涉有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來函就電視台播出節目之情境,依前述定義電視台播出節目不論為首播或重播,均屬各自獨立之公開播送行為,於公開播送節目時,所涉及音樂著作的利用,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公開播送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