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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113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一、於公眾場所播放音樂,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若僅係在家裡聆聽音樂,縱使音量較大聲…

令函要旨

一、於公眾場所播放音樂,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若僅係在家裡聆聽音樂,縱使音量較大聲,因不在公眾中進行,不涉及公開演出,而不會構成侵權,先予說明。

二、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來信所述鄰居播放音樂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等,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如您確實發現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專線:0800-016-597)。但須說明的是,因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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