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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107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所詢貴公司於推廣宣傳商品時,得否標示為其所生產一節,尚不涉著作人格權之問題,惟是否須一併商品著作人姓名或名稱?由於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因此,除有著作權法第16條第3項之情形或已與著作權人約定著作人格權…

令函要旨

所詢貴公司於推廣宣傳商品時,得否標示為其所生產一節,尚不涉著作人格權之問題,惟是否須一併商品著作人姓名或名稱?由於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因此,除有著作權法第16條第3項之情形或已與著作權人約定著作人格權不約定等情形外,原則上仍應一併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惟避免發生爭議,建議貴公司逕洽委託商是否須一併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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