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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103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一、 商品照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您欲於產品推薦評測文章中利用該商品照片,會涉及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商品照…

令函要旨

一、 商品照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您欲於產品推薦評測文章中利用該商品照片,會涉及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商品照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合先陳明。

二、 復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評論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款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因此,您所撰寫的產品推薦評測文章中,引用他牌商品之官網形象照片,若符合前述的要件,才可能有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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