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29
要旨
您好!
令函要旨
您好!
一、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至於「利用」之範圍,依照法院見解,契約雙方如有約定時,從其約定;如未約定,出資人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亦即依其契約締結之目的範圍內利用(參照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及本局105年10月4日電子郵件1050922解釋。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