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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28b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經檢視您來信所述及所附之合約內容意旨,所詢之情況應係客戶(甲方)出資聘請貴公司(乙方)完成提供平面設計(美術或圖形著作),且已載明乙方(貴公司)對於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產出物業約定以乙方(貴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將該平面設計之著作財產權由貴公司(乙方)讓與甲方,同時約定乙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是以甲方客戶享有該平面設計(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無疑義。

二、 至於雙方合約中載明「設計產出物的智慧財產權歸於甲方」,貴公司(乙方)除提供平面設計JPG檔給客戶(甲方)外,是否亦須無償提供甲方「平面設計的原始檔案,如AI檔、PSD檔」一節,應視雙方之契約而定,並探究雙方當事人之真意。經檢視來文合約內容「…其智慧財產權於產出物完成同時讓與甲方…」,按其文義及一般交易通念,似包括平面設計之原始檔案,甲方始能完整取得該平面設計之所有資料,惟如仍有相關疑義,建議您逕洽甲方予以釐清上述合約條款是否包括該平面設計原始檔、及甲方是否仍需另行付費始能取得該平面設計之原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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