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28
要旨
一、您來信所詢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問題1,古典或流行音樂之「曲譜」為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故所使用之曲目若已超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的保…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詢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問題1,古典或流行音樂之「曲譜」為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故所使用之曲目若已超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反之,若相關著作仍處於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如錄製彈奏曲譜之影片並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會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分別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而要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問題2,誠如上述,任何人錄製彈奏曲譜之影片並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均會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須取得授權方屬合法,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三)問題3,無論是以現有的譜或對曲譜進行編譜,均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是彈奏現有的曲譜並上傳至網路,如同前述,將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若是對曲譜進行「編曲」,如可認係對原曲另為創作者,則會涉及對音樂著作「改作」之利用行為。無論是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皆須取得授權始可利用。有關音樂編曲之詳細說明,可參考「音樂編曲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 (四)問題4,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同條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因此所詢線上課程不論是透過「封閉式網路」(intranet)或「開放式網路」(internet)向「學員」(即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傳輸鋼琴演奏內容,均屬上開所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本法保護期間之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