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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22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我國與中國大陸皆為WTO會員體,大陸民眾的著作在我國係受到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先予說明。

二、 來信稱欲自大陸圖庫網站下載圖片,並局部使用在台灣印刷有無侵權一事,如該圖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即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是「圖形著作」,將其印刷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印刷後如另有發行之行為,亦會涉及「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之「重製權」及「散布權」,而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侵權?是否屬合理使用?如有相關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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